中国青年救国团臺中市团委会奖助学金设置办法
中华民国115年3月修订
一、宗旨:
为鼓励及奬助大学(专)校院、中等学校及国民小学之在学青(少)年,努力进取、热心服务,
特订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由臺中市团委会商请地方热心单位及关心青年教育人士贊助所筹得之款项,全数交由总团
部专案专户管理,并以其孳息作为各县市团委会发放奖助学金之经费来源。
三、奖助对象与条件:
(一)品行端正,热心服务且认真向学之学生。
(二)依学校订阅青年期刊数,发放奖助学金,鼓励并回馈各校订阅。
(三)适当扶助遭遇特殊困难之青少年学生,将善的循环储存于校园中。
(四)参加本团办理大学(专)校院、中等学校或国小学校际性竞赛或活动(如运动竞技、艺文、
培力营队…等),奖励表现优异之学生。
五、奖助学金名额及金额:
奖助学金之名额及每人核发金额,由本会依可核发额度并视实际需要自行订定。
六、申请方式:
(一)凡符合第三点第二款奖助条件,由本会依照期刊订阅数按比例发放,并
委由学校遴选学生领取助学金,由各校择期颁发奖状及奖助学金。
(二)凡符合以上之学生,得由就读学校学务处提出申请,转由本会审核后办理。
经核定通过者,由各校择期颁发奖助学金,以资鼓励。
七、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适时修订之。